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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
级纪检监察、法制、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等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大案件回访和监察、审计、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对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和工作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加强行风建设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有机结合、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广元质监信息网和市局在广元日报、广元电视台、广元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开设的专栏,采取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质监工作职能职责,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质监队伍建设的主流,宣传行风建设的正面典型和好人好事,宣传我们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行风建设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民群众,增进社会各界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不正之风的责任追究和惩治力度。
严厉查处违反行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行风建设规定搞不正之风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暂停或取消检验资质、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工作人员违反行风建设规定,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管理失职的责任,扣减所在部门和单位年终目标分值;下级部门和单位严重违反行风建设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上级部门分管和联系领导管理失察的责任。行风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当年一切评选先进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能当先进,不能晋升职务。行风建设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对“一把手”直至整个班子做出组织处理措施。
加强行风建设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有机结合、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广元质监信息网和市局在广元日报、广元电视台、广元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开设的专栏,采取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质监工作职能职责,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质监队伍建设的主流,宣传行风建设的正面典型和好人好事,宣传我们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行风建设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民群众,增进社会各界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不正之风的责任追究和惩治力度。
严厉查处违反行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行风建设规定搞不正之风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暂停或取消检验资质、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工作人员违反行风建设规定,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管理失职的责任,扣减所在部门和单位年终目标分值;下级部门和单位严重违反行风建设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上级部门分管和联系领导管理失察的责任。行风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当年一切评选先进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能当先进,不能晋升职务。行风建设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对“一把手”直至整个班子做出组织处理措施。





